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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關於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相對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更多。如:
(1)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過半數同意”是指除出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表決採取的是人頭主義,即按股東人數表決,要求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權過半數
(3)股東同意權的行使程序:首先,股東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最後,反對股東有購買義務,即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自己願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
(4)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針對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相對自由,但是法律對股份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進行了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標籤: 轉讓 公司法 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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