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公司設立 >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誰來承擔責任 公司成立之前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誰來承擔責任 公司成立之前

合同有效,但合同主體不是公司,而是所有發起設立的股東,各設立人之間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公司成立之前,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誰來承擔責任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ongsi/gongsisheli/z3l9p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