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後失業證就收回了嗎
- 社保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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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收回,但是失業證有有效期。失業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可按月領取救濟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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