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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起訴可否將仲裁委列為被告

向人民法院起訴可否將仲裁委列為被告

勞動爭議是仲裁前置的,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委做出的仲裁結果不滿意,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此時,不服仲裁結果一方該把誰列為被告呢?向人民法院起訴可否將仲裁委列為被告呢?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會搞錯。下面,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正確的被告應該是誰。

向人民法院起訴可否將仲裁委列為被告

法律諮詢:

您好,向人民法院起訴可否將仲裁委列為被告?

本站網律師解答:

不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覆》(法〈經〉復[1988]50號)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λ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法釋〔1998〕24號)進一步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不能將仲裁委列為被告的,這就是小編告訴大家的答案。即使一方不服仲裁結果,那也只能説明是對原有的糾紛還沒有解決,此時的被告當然是仲裁中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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