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工廠停工期最多多久?
- 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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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工廠停工期最多多久?
根據法律規定工廠停工期最多多久並沒有法律方面的限制。非因勞動者原因,工廠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即一個月內非因勞動者原因,工廠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即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正常工資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若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區對此規定不一。
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按正常工資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若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區對此規定不一。
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在企業公司的生產經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但沒有規定企業停產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由各個單位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裁減人員時需要優先留用哪些人員?
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以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和繼續工作的權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所導致的,停工時間內產生的工資待遇需要正常發放。這主要還是因為我們國家考慮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畢竟是非勞動者本人原因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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