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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裁員的相關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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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用人單位要遇到經營困難、單位轉型的等情況而需要改善生產經營狀況、保護自己在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時,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但用人單位裁員不是任意的,必須在法定的情況下進行裁員,那麼法律規定的哪些情況下可以裁員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面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概念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

二、裁員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況下,單位可以裁減人員,但需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例外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首先通知此前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因此,對於被裁減人員來説,在用人單位裁員後6個月內重新對外招聘時,有權首先獲得單位通知,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被錄用。

四、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減人員,應發給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是: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發給1個月相當於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多少年就發給多少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的月平均工資,按企業的月平均工資計發。

綜上所述,本站的小編通過上文為大家介紹了用人單位裁員的概念、條件、例外規定及經濟補償金四項相關內容,讓各位瞭解了經濟性裁員的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不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就任意開始裁員,這就是對員工合法權益的侵犯,那麼該用人單位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泉律師!

標籤: 用人單位 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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