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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有些被要求離職的員工肯定會因為沒有了工作而感覺對單位有很多的抱怨,但是此時單位如果在規定的基礎上給員工足額的賠償,員工就可能想開並且開始尋找其他的工作了,而賠償當中會包含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那麼,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一、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與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是一致的。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目前各地也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按檔案工資、有的按合同約定工資的比例、還有的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等.一般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就算單位將名義是代通知金的賠償交給員工了,員工也不能因此就直接收下而不作任何的對照支付標準的檢查,因為現實中的確存在很多單位私下減少了代通知金的數額,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及時找到律師訴訟

標籤: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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