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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算工作時間嗎?

代通知金算工作時間嗎?

代通知金算工作時間嗎?

眾所周知,合同雙方是會規定合同的期限的,如果合同還沒有到期,用人單位及時有正當理由要解除勞動者但是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勞動者,都是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是對於勞動者的一個損失補償。那麼關於代通知金算工作時間嗎?

一、代通知金算工作時間嗎

代通知金,應以勞動者上月正常出勤的應發工資為準,即包括加班費之外的其它應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滬高法[2009]73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資(簡稱“代通金”),其支付標準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身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不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員工解除合同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説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

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簡單説,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算工作時間嗎,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需要辭退的職工,導致職工沒有及時的尋找下一個工作等損失的,就要支付代通知金,並且,代通知金就是按照該職工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來支付的,就是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

標籤: 時間 金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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