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關係 >

代通知金折算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代通知金折算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代通知金折算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公司如果想要輕易辭退員工首先就得付出相關的物質賠償代價,就比如説公司在決定讓某個員工馬上離職的時候就違背了法律要求其提前告訴員工這個消息的義務,所以就要給這個員工一定的代通知金。那麼,代通知金折算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代通知金折算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法律規定受社平工資3倍限制的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對於代通知金的標準,法律並無社平工資3倍限制的規定。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很多人本來就對代通知金的賠償很陌生,所以產生了認為代通知金就應該是折算上個月工資的錯誤想法,因為法律對代通知金已經有確定的標準來防止單位為了減少自己的賠償成本而侵害了員工的利益

標籤: 折算 工資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ongshang/laodongguanxi/d4rro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