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兼職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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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兼職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兼職的規定是怎樣的?
目前《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兼職的相關規定,如果平均每天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屬於非全日制用工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三、建立勞動關係後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2、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3、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就類似於兼職,這裏特別要注意,如果所謂的兼職,工作的時間跟用人單位正式的職工都是一樣的,且當事人提供的勞動也是用人單位重要的組成部分,實際上雙方建立的就是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能以兼職為由不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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