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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內可以註明違約金嗎?

聘用合同內可以註明違約金嗎?

一、聘用合同內可以註明違約金嗎?

聘用合同內可以註明違約金嗎?

聘用合同內是可以註明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設置也是有上限和明確的規定,在違約的情況下,觸及到違約金的部分,則是要進行賠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聘用合同時,也需要書面形式明文規定違約金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對合同違約金的數額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合同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要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則可以請求適當的降低或增加。

二、聘用合同中專項培訓費的約定和賠償

1、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三、涉及商業機密的約定與違約賠償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四、其他保密約定與違約賠償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五、聘用合同中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內容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6、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7、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因此,平時在工作的時候要注意上訴列出的七條聘用合同違約金規定進行判定合同中有效的部分,以及責任方應該承擔的責任百分比,然後再履行約定違約金或者國家規定的違約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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