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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的行政處罰權由誰規定?

單位的行政處罰權由誰規定?

一、單位的行政處罰權由誰規定?

單位的行政處罰權由誰規定?

單位的行政處罰權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按授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行為併成為適格被告。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三)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也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它是指國家行政主體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不履行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科以行政義務的相對方依法採取各種強制手段,以迫使其執行行政處理決定或履行行政義務的行為。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具體行政行為,二者有着某種承接關係,但二者仍有明顯的區別:

①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 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②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 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③實施的機關不盡相同。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 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行政處罰權並不是任何的單位都是享有的,只有特定的行政機關才能夠享有,而這樣的一種行政處罰權的來源,主要就是法律法規和規章來制定的,這是非常明確的。比如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有法律能夠規定,其他都不行。

標籤: 處罰權 行政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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