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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舊病復發申報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工傷舊病復發申報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工傷舊病復發申報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工傷舊病復發申報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傷情複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鑑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鑑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二、工傷認定程序

1、申報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以及相關情況。

對於工傷舊病的復發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工傷鑑定結果來進行處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情況,如果涉及到一方人員存在工傷復發的事項,那麼還需要依據實際造成的工傷傷殘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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