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XX廠與蘇州XX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工傷糾紛
- 關注:1.75W次
原告天津XX廠。
法定代表人段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琳,天津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師。
被告蘇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執行董事兼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天津XX廠與被告蘇州XX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行處分訴訟權利並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天津XX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870元,全部退還原告。
審判長張巖
代理審判員羅蕾
人民陪審員王建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田野
附:本裁判文書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ongshang/gongshangjiufen/311p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