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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XX公司、貴州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貴州XX公司、貴州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XX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盤州市亦資街道勝景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XXXX0222MA6DLDHK1D。

貴州XX公司、貴州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鄧XX,系該公司總經理。

特別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系貴州XX律師,執業證號152XXXX1069729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貴州XX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中XX門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XXXX0201MA6DLWNB86。

法定代表人:林XX,系該公司總經理。

特別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盧林學,系貴州XX律師,執業證號152XXXX10866755。

上訴人貴州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貴州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3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貴州XX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4708元,減半收取2354元,由上訴人貴州XX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張麗

審判員林波

審判員楊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郭X

書記員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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