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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怎樣申請工傷鑑定

農民工怎樣申請工傷鑑定

一、農民工怎樣申請工傷鑑定?

農民工怎樣申請工傷鑑定

農民工在申請了工傷認定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工傷鑑定,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是跟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建築公司和農民工是勞動關係嗎?

1、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主張這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

(1)《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依此文件,可以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2)建築行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屬於違法行為,此發包行為無效,而農民工實為施工單位利益而勞動,施工單位是實際利益獲得者,因此,應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其理由主要是包工頭與施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是勞務承包合同,屬於民事合同,農民工受僱於包工頭,與施工單位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不能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工傷鑑定機構肯定會要求農民工提供工傷認定的,然而,社會生活中普遍認為農民工跟工地之間存在的僅僅是勞務關係,如果按照勞務關係處理的話,農民工本人不能申請工傷鑑定,可以申請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向工地追責。

標籤: 工傷 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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