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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租房的條件

申請公租房的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居住證》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

申請公租房的條件

(2)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

(4)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考慮到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涉及到的人羣廣、收入差異大,因此在申請條件中暫不設收入標準。各區(縣)根據上述基本條件,可結合本區(縣)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制定具體的准入標準,並可適時調整。准入標準應向社會公佈,在公佈准入標準前,應當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備案。

《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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