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權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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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大致可以分為三種狀態。
(1)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的抵押權的行使。
當房地產抵押期限未屆滿時,房地產抵押權不可行使。但當抵押人與債務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破產時,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之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2)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屆滿後的抵押權的行使。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的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格優先受償”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只要構成這一要件,抵押權人即可行使抵押權。
(3)抵押權的訴訟時效與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匹配。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使得債權人對債務的請求權必須在合同約定的債的清償期滿2年內行使。否則,儘管債權並未消失,卻將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債權的勝訴權。
《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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