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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房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禁止公房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公房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讓的。

禁止公房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公房禁止轉讓:

1、轉讓轉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賃的合法證件;

2、屬於代管房產及其它需落實政策的房產;

3、使用權糾紛或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租賃糾紛尚未解決的;

4、承租人損壞房屋結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要求其修復而未修復的。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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