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權停水停電
- 物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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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權停水停電?
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停水停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業主應當根據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根據約定和有關劃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業主拖欠物業費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三、物業費主要包含哪些項目?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對於公共水電費,一般不包含在小區物業管理費中。
在法律對物業公司停水停電的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之前,確實有部分物業公司的操作是非常的不合理的,雖然相關的規定還未正式生效,但相信自此之後,物業公司通過停水停電催促當事人交物業費的行為會急劇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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