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家以合同重大誤解毀約可以嗎?
- 房屋買賣
- 關注:2.68W次
一、二手房買家以合同重大誤解毀約可以嗎?
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可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重大誤解的特徵有哪些?
關於重大誤解,法律及司法解釋給予了明確的界限,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徵:
1、認識的誤解,這個錯誤的產生式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內心表達意思缺陷,雙方產生的認識錯誤,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溝通、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內容的誤解。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比如地域差距,中國的語言博大精深,同一個詞語在不同的地方意思就不一樣,給予地域或民俗不同等原因訂立的合同,可以算重大誤解,不過,還有個限制條件,這個重大誤解的內容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
三、重大誤解所存在的形式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可撤銷合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大誤解就是屬於因誤解或者是以欺詐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只要這個誤解造成了一方的利益所損那麼是可以要求撤銷這份合同,從而也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而對於另一方還需要返現相應的訂金,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fangchan/fangwumaimai/nk5g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