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房產糾紛 >房屋買賣 >

買賣商品房有哪些違約情形

買賣商品房有哪些違約情形

買賣商品房有哪些違約情形

一、買賣商品房有哪些違約情形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類型。

2、 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於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於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二、商品房買賣違約責任的形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承擔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後,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

當事人只要違反合同,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可分為: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等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確定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一是要根據當事人合同中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二是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三是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形而定。

不管是進行什麼的買賣,其實這個過程中都是有可能出現違約的情況。而在商品房買賣中,由於商品房關係到自己的居住使用問題,同時商品房的總價款也比較高,由此當事人都比較重視買賣商品房過程中的違約。而現實中,一方有違約行為的,也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標籤: 買賣 違約 商品房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fangchan/fangwumaimai/e7gy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