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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有價證券如何分割呢 離婚時有價證券歸誰

離婚時有價證券如何分割呢 離婚時有價證券歸誰

離婚時有價證券歸誰呢?有價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繫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持券人對發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請求權,目前受眾較廣的主要有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種如基金證券、可轉換證券等,已經成為許多家庭的理財首選方式。本文將根據有價證券的所有人不同對離婚時有價證券如何分割作出分析。

離婚時有價證券歸誰 離婚時有價證券如何分割呢

一、有價證券歸屬情況

《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只由一方所有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約定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購買的有價證券就屬於一種投資經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以共同共有製為原則,夫妻有約定的可以實行個人財產製或者部分個人財產製。因此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歸屬發生爭議時,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先。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對於口頭形式的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可按此處理。夫妻雙方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避法律。如果規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就按雙方的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有價證券,如果是夫妻共同購買的則當然是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難以確定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確有證據證明有價證券屬於其個人財產,則按個人財產處理,但若舉不出有力證據又無法查實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有價證券分割的基本原則

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表現為價值不穩定,因此對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的前提下,離婚時首先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按照有價證券的市價進行分割,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以股票為例,一般來説,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後,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但如一方有合理依據堅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漲幅趨勢較大時,法院也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比如,現在有些公司,為鼓勵員工好好安心工作,以較低價格轉讓給員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員工離婚時,該部分股票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肯定不能按購入價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確定,因此,就可按股份數額分割。債券、基金的分割辦法也是如此。

有價證券的價格取決於證券預期收入的大小和銀行存款利率的高低兩個因素,同前者成正比,同後者成反比,因此其財產具有波動性也具有風險性,有價證券供求關係的變化、政局的穩定、政策的變化、國家財政狀況以及市場銀根鬆緊程度等因素都會引起有價證券價格波動。以上就是關於“離婚時有價證券歸誰”、“離婚時有價證券如何分割”相關問題的解答。由於有價證券一般涉及大量資金及期待價值,因此建議夫妻離婚時謹慎對待,積極求助於專業律師,避免自己丟失大量財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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