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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第三代新型毒品主觀犯罪故意的認定 結合《人民法院報》文章

看第三代新型毒品主觀犯罪故意的認定 結合《人民法院報》文章

毒品案件一直是我國刑事司法長期嚴打對象,客觀來説,對於毒品案件主觀故意的認定和對證據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實際是比一般案件的標準要低些。但隨着毒品樣式的發展,第三代新型毒品,很多是日常消費品形式存在,如電子煙油、飲料、糖果、保健品等等,其中添加了少量的被視為毒品的管制品,但相關行為人辯解其主觀上並不知道是毒品,繼而否認其行為構成相關毒品犯罪

結合《人民法院報》文章,看第三代新型毒品主觀犯罪故意的認定

筆者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檢索相關檢察文書、裁判文書,也確有部分案件被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不予起訴的。如筆者曾辦理過涉γ-羥基丁酸飲料的新型毒品案件,筆者在某文書查詢平台檢索相關文書時,以“羥基丁酸”為關鍵詞,共有126篇檢察文書(主要是指控涉毒罪名,少部分指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名),其中9件是不起訴決定書(其中6件是涉毒罪名),均是認為公安機關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予起訴。筆者再以其他新型毒品名稱檢索案例時,亦同樣有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予起訴的,就不一一列舉。

筆者認為,此類涉第三代新型毒品的案件,包裝為消費品存在,對於普通民眾確實有很大的迷惑性,確實有部分人員並未意識到其中添加了“毒品”成分,其主觀故意上並沒有走私、運輸、販賣或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故意。

筆者認為,第三代新型毒品具有純度低、迷惑性強等特徵,行為人辯解不知道是毒品時,可以從採購過程、物品包裝、銷售過錯、交易言語、查獲細節、被告人有無特殊經歷或技能、消費羣體等方面綜合判斷。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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