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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售公有住房

辦理出售公有住房



  一、審批依據:

辦理出售公有住房

  1、東府[1997]45號;

  2、東府[1999]29號;

  3、東府辦復[2010]645號。

  二、申報條件:

  1、房屋已辦理公房出售備案登記;

  2、公有住房產權證。

  三、提交材料:

  1、《東莞市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申請審批書》(一式三份);

  2、《東莞市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申請表》(一式三份);

  3、《東莞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一式四份);

  4、夫妻雙方身份證複印件一式一份;

  5、1999年12月31日前的入編卡或幹部介紹信複印件一份;

  6、科級及以上級別幹部提供1999年12月前任職或聘書複印件一份;

  7、申請人1988年1月後結婚、再婚或離異的,提供配偶(或原配偶)房改情況調查表;

  8、申請人及配偶2000年1月後的工作單位,提供《房改情況調查表》(每調動一個單位提供一份),沒有工作單位的,《房改情況調查表》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填寫;

  9、在舊城區有私房的,提供房屋的產權證明;

  10、夫妻任何一方租住公房現已退還產權單位的,提供《退還公房證明》;

  11、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地址住房可能是公房的,提供以下資料:

  (1)是屬空掛户的,提供《住房屬性證明》,由產權單位蓋章;

  (2)是在此房屋居住,但夫妻任何一方從未作為承租人的,提供該公房產權單位蓋章的《住房承租人證明》;

  (3)是此房屋屬私人產權的,提供該房屋的《房地產交易鑑證證明書》或《購房合同》及發票。

  四、辦理程序:

  1、售房單位經辦人憑公有住房的產權證和公房出售備案登記表(或批覆)到市房改辦領取表格;

  2、售房單位對購房人的購房資格進行初審,通過初審後,售房單位將相關信息錄入東莞市房改辦網上辦公系統並申報,售房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填好表格並加蓋單位公章及附上其他相關材料送市房改辦審核。

  3、市房改辦對申請人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完畢後,打印繳款通知書給售房單位。

  4、售房單位持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開設售房專户,並通知購房人將購房款存入售房專户。

  5、售房單位經辦人憑銀行進帳單、銀行《資金到位證明》到房改辦領取表格。

  7、售房單位經辦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五、收費標準:

  免費。

  六、 房改辦聯繫電話

  七、辦理地點:

  東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八、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法定節假日除外)。

標籤: 公有住房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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