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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對不予批捕不服怎麼辦?

被害人對不予批捕不服怎麼辦?

被害人對不予批捕不服怎麼辦?

被害人對不予批捕不服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作為受害人,法律沒有明確賦予你在這一環節的具體權利,如果是當事人對不批捕的決定不服的話,只能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反映個人意見,瞭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或請求偵查機關向檢察院申請複議。

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閲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批捕文件下來後若被害人對於不予批捕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公安部門提出異議,或請求他們向檢察院提出複議的申請,因為個人是不能直接去提複議的,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限,因此,一定要想公安説明不服的緣由,能夠提供理應批捕的有力證據證明會更有説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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