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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半年離婚房子這麼分? 結婚後買房

不到半年離婚房子這麼分? 結婚後買房

結婚買房,不到半年離婚房子怎麼分,婚姻律師易軼提醒需要看該房產的登記情況。如果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那麼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分割,一般是由一房取得房屋所有權,另一方獲得房屋折價款,但不一定一人一半。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則需要看具體情況判斷財產性質,如房產出資情況、是否有父母贈與等。此外,出資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下面請看詳細內容。

結婚後買房,不到半年離婚房子這麼分?

1、房子登記在一人名下

登記結婚後不到半年,因為登記結婚時間和買房的時間較為接近,如果是一方全部以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房,並登記在個人名下的,一般仍屬於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房子由一方以婚前財產付了首付,登記在自己名下,而在婚內還貸或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則婚後還貸及相對應房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對這部分的一半份額主張所有權。離婚時房子歸屬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法院一般會將房子判給購房一方,並對另一方折價補償。

2、房子登記在兩個人名下

如果房子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一般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先由雙方協商房子的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法院會根據夫妻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來判決,同時也會考慮到雙方出資還貸的比例、結婚的年限、婚內的過錯等因素綜合考慮分析,不一定都會均等分。總體出資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一定比例。

參考發條鏈接

《民法典》第 1063 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 1087 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 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8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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