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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要一起還錢嗎? 老公在外面欠了錢

配偶要一起還錢嗎? 老公在外面欠了錢

夫妻之間本應該是“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但是並不能夠因為雙方間系夫妻關係,就莫名其妙的替對方揹負上債務,然而這種事情在現實生活中,卻頻繁出現。

老公在外面欠了錢,配偶要一起還錢嗎?

以下是我們實際處理的一個案件:2017年張女士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王先生,雙方相處一年後,於2018結婚,王先生是私營企業的員工,張女士是政府機關公務員,雙方婚後一直平靜而和諧,直到2021年這種生活被法院的一紙傳票所打破,王先生及張女士被李先生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至了北京市某法院,而李先生所主張的金額高達200萬元,該金額遠遠超出了張女士的想象,她也並不知道怎麼會突然產生了這筆高額的借款,其當即質問王先生,王先生卻稱該筆款項系其投資失敗後為了彌補虧損所借,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所以沒有和張女士説。張女士知道後認為對方欺騙自己,於是決定離婚,但是其首要面臨的仍是可能莫名其妙揹負100萬元債務的問題。這個案件最終在我們律師團隊的介入下,幫助張女士維護了合法權益,最終該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審理,均認定該筆借款系王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其負責償還。

上述案件雖是個例,但其實際上是一個夫妻共同債務,甚至是夫妻矛盾點的縮影。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一般有三種:(1)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負擔的債務,例如: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簽字後另一方再進行追認。(2)一方基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例如:家庭衣食住行、醫療、子女教育等花費。(3)債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一方所欠的債務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產經營,例如:購買家庭所用的房屋、車輛,用於夫妻共同經營的公司或用於另一方名下的投資。如果不符合上述情況之一的,則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還有其他二種情況:(1)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所虛構的債務。(2)夫妻一方主張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所產生的債務。

具體的法律法規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我們應當如何避免或者如何防止這類事情的產生,可以分為事前預防以及事後救濟兩種途徑:(1)事前預防的方式指可以通過擬定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間的財產、債務,並且在夫妻任意一方涉及債務時明確向債權人告知此婚內財產協議。同時明確雙方之間的收入及支出,對於大額的轉賬均進行明確的備註,理清夫妻雙方的資金流轉情況。(2)事後救濟的方式指在債權人起訴後,庭審中所需要主張或注意的點。例如:主張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雙方分居,對於該筆借款不知悉亦未使用;借款前後家庭生活狀態沒有發生任何變化,該筆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可以提供自己的銀行流水、工資收入證明,證明自己的日常家庭生活與該筆借款無關;請求法院查明該筆借款的具體流向,可以要求債權人或對方提供詳細的銀行流水,以證明該筆借款系其個人債務。

律師提醒:

(1)如果雙方出現感情不和、分居等情況,需要保留好相關證據,例如租房合同、居委會證明等。

(2)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對於大額的轉賬、收支等建議核查清楚來源及用途。

如擬定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在婚內財產協議中明確寫明雙方的財產情況以及債務情況,而其中出現債務後的追償及相應違約責任等需要注重約定。

標籤: 老公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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