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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意見的報告

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意見的報告

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意見的報告

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意見的報告

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頒佈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3-02

實施時間:2010-03-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環境保護局“三定”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國發(1990)65號)等有關文件明確由國家環保局負責向國務院提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為了切實保障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質量,建設和管理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促進我國自然保護區的發展,現就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申報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組織專家對擬建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進行認真論證,並與有關部門協商後,向國務院報送《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及有關論證材料,同時抄送國家環保局。國務院將《申報書》批轉國家環保局提出審批建議。如擬建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需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方可報送《申報書》。《申報書》的內容及填報要求,由國家環保局另文規定。

二、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程序

由國家環保局聘請各方面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並經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同意後,組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環保局,負責初審各地區和各部門的申報材料(含《申報書》和有關論證材料)。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申報材料不完備或填報內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報單位並説明理由。評審委員會對初審合格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以無記名方式進行表決。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含委員委託的代表或書面評審意見)同意後,由國家環保局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審批,評審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評審會議。

三、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複評

評審委員會認為不宜作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應説明理由,並由國家環保局負責通知申報單位。申報單位自接到通知起半年內,可向國家環保局提出複評申請。國家環保局自接到複評申請後,應在一年內組織複評。複評程序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程序相同。

經複評未獲通過的,除非發現確有特殊價值的保護對象,一般不得再次申報或申請複評。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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