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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醫藥衞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試行辦法

衞生部醫藥衞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試行辦法

衞生部醫藥衞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試行辦法

衞生部醫藥衞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醫藥衞生科學研究工作的計劃管理,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實現醫學科學現代化,特制定醫藥衞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試行辦法。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80]衞科字第2號

頒佈時間:1980-02-20

實施時間:1980-02-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 計劃的編制原則和指導思想

(一) 醫藥衞生科學研究計劃的編制原則和指導思想是:貫徹執行科學技術現代化、國家發展科學研究工作的方針和衞生工作四大方針;正確處理當前與長遠、理論與實踐的關係;統一計劃,全面安排,突出重點,形成特色;從實際出發,嚴肅性和一定的靈活性相結合;逐步實行“專項管理,分級負責,同行評議,簽訂合同”的計劃管理體制;貫徹“雙百”方針,發揚學術民主,提倡不同學術思想的自由探討,提高學術水平。

二、 科研任務的安排審批

(二) 醫學科學研究劃分為醫學基礎理論研究、應用研究和發展研究(發展研究是科學技術轉變為直接生產力的重要環節,內容包括新產品試製和中間試驗)三類。各醫藥衞生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研究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定出三類研究的合適比例。高等醫藥院校和大的研究所側重基礎理論研究和重大應用研究;其他醫藥衞生單位則側重應用研究和發展研究。

(三) 醫藥衞生科學研究計劃實行分級管理:

1.國家計劃:指國家科委下達的、由國家科委管理的年度全國醫藥衞生科學研究重點項目。

2.部級計劃:指衞生部下達的、由衞生部管理的年度全國醫藥衞生科學研究重點項目。

3.省級計劃:指省、市、自治區,部直屬單位及部屬院下達的、由這些單位管理的年度重點研究項目。

省、市、自治區衞生局和衞生部管理的研究機構首先要保證上級計劃的完成。

上述重點研究項目是指在醫藥衞生科學技術發展上具有重大學術意義和實際價值的、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的重要課題。重點研究項目要逐步實行專項管理。

醫藥衞生研究課題協作組和醫藥衞生學會可以向主管衞生部門提出有關科研建議,但不得下達研究規劃和計劃。

(四) 各研究單位要根據國家、衞生部和本地區、本部門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和工作基礎,確定本單位的研究方向和任務並保持相對穩定。研究任務要突出重點,有所側重,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各級衞生主管部門對重點科研項目和課題,要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給以優先保證。

三、計劃的編制和審批

(五) 全國醫藥衞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由衞生部組織制訂和實施。衞生部每年只將國家計劃、部級計劃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省、市、自治區衞生局和衞生部所屬單位管理的研究機構,根據全國規劃和本地區、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經羣眾討論和學術委員會(學術小組)評議後,由本地區、本單位審定、上報,同時報部備案。規劃和計劃的制訂,要在充分進行調查研究和掌握國內外情報的基礎上進行,計劃指標既要先進、起點高,又要切實可行,留有餘地。

(六) 研究機構確定研究課題時,對於重大的課題要提出開題報告,組織同行評議,經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學術小組)論證和領導審核後,報上級衞生主管部門批准,列入計劃。研究機構在完成國家級、部級、省級計劃的前提下,可自行確定自選題或與外單位簽訂合同項目。凡屬重大研究項目一經批准,不得任意變動,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時,也要經過批准。

(七) 國家科委、衞生部、省級單位管理的部分重點研究項目試行“專項管理、分級負責、同行評議、簽訂合同”。同行評議分別由國家科委、衞生部、省級單位負責組織。同行評議可採取不同方式進行,包括組織同行專家或委託學術組織的有關專家進行評議或書面徵求各專家的意見等。評議內容對項目的目的性、先進性、可行性,試驗方法,技術力量,必要的設備條件,經費、物資概算,國內有無重複,技術經濟評價等進行全面評議。

(八) 試行合同制。合同制有:(1)科研主管部門(委託單位)與科研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訂合同。委託單位在充分了解人員、設備、技術水平的基礎上向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物資;承擔單位要按合同完成預定的指標、進度要求和完成期限,並向委託單位提供執行合同的報告和技術資料;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保證合同的執行,並協調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三方達成協議後簽定合同,各自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2)科研項目合同,即使用單位向科研單位提供經費和物資等條件。科研單位交成果,收益分成。(3)成果應用合同。即科研單位向生產單位提供成果,生產單位應用成果,收益分成。(4)中試合同。即生產單位給科研單位提供中試條件,成果供生產單位使用,收益分成。

四、 計劃的組織實施

(九) 對科研計劃和科研合同的執行情況,要定期檢查,一般每年檢查二次,半年小結,年終總結,按規定上報。採取羣眾性評議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結果要向全體人員公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學術報告會。凡執行計劃和合同成績顯著的集體或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並在條件上擇優支持;對進展不大的,要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對無故完不成計劃和合同的,有弄虛作假欺騙行為的,要取消條件支持或撤銷計劃合同,直至追究經濟責任法律責任,或給予行政處分。

(十) 每項研究結果(包括成功的和失敗的)必須寫出學術性的總結報告或學術論文,並及時發表。研究課題結束時,課題負責人必須建立技術檔案交所保存。技術檔案資料包括有關技術文件,原始實驗數據,實驗記錄,論文或工作報告,鑑定資料,經費、物資的使用情況,研究進度和合同執行情況等,並對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經濟核算。

(十一) 各地區、各研究機構根據課題需要和科技人員情況,組織科研協作。協作方式可靈活多樣,講究實效。所際協作,儘量就地安排,能不跨省的儘量不跨省。協作單位之間可簽定科研協作合同,合同內容包括人員、經費、分工,並明確成果、資料的處理等。協作任務完成後,所有人員都應回到原單位工作。

對於重大的、關鍵性的研究課題,為了集中力量,快出成果,必要時可採取會戰辦法,統一指揮,分工協作,限期完成。

五、 計劃的經費物資保證

(十二) 研究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國家撥款,也包括本身收入和國內外的資助。在使用上要勵行節約,減少浪費,按科研項目或任務的實際需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不能平均分配。對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要做好預決算,專款專用,定期檢查;年終將使用情況逐級上報,保證三項任務(新產品試製、中間試製和重大科研任務)的執行和完成。

(十三) 研究機構要加強經濟管理,試行以研究室為核算單位並逐步過渡到以課題為核算單位的經濟管理制度。研究機構在保證完成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己的條件,廣開財源、增收創匯。可以承擔外單位委託的科研項目,通過簽訂合同,由對方提供經費、器材。情報、測試、計算、翻譯、影印等科技服務工作,採取收費辦法。附屬工廠(車間)的收入和出口技術、出口產品的外匯收入,留成作科研使用。研究機構從自己收入中,按規定比例留成,用作科研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十四) 各研究機構要加強儀器、設備和實驗動物的管理。凡屬大型精密儀器要實行專管共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儀器設備的使用、保養和維修,充分發揮現有儀器、設備的作用;對需要的儀器設備要從實際情況出發,自力更生,自行研製,儘量使用國產儀器。省、市、自治區或大的科研單位可建立中心實驗室或儀器服務中心。做好實驗動物的繁殖和飼養,加強動物實驗室和動物房的建設和管理,保證科研需要。

六、 計劃管理機構

(十五) 計劃管理部門是研究院、所的職能機構,必須予以充實和加強。各省、市、自治區衞生局、各高等醫藥院校的科研處(科教處),要有專人管理科研計劃,有科研任務的其他醫療衞生機構指定一個業務部門擔任科研計劃管理工作。研究所下面的研究室必要時可設專職或兼職的業務祕書,協助室主任做好科研計劃管理。

科研計劃管理人員一般應占本單位科研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二,科研計劃管理人員大部分應是具有大專水平的、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技術幹部,並應按本人條件給與技術人員待遇和技術職稱,併力求保持相對穩定。

科研計劃管理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努力學習自然辯證法和科學知識,掌握科學技術發展趨向和最新成就,研究醫學科學現代化管理方法,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七、 附則

本辦法適用於衞生部直屬單位、部屬醫藥院校,省、市、自治區衞生局所管理的醫藥衞生科學研究機構。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地方科委公佈的有不一致處,以科委公佈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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