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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法庭上自我辯護是否可以

醉駕法庭上自我辯護是否可以

醉駕法庭上自我辯護是否可以

大多數情況下,當醉駕進入到庭審階段以後,一般被告方都會聘請專業的律師來為自己進行醉駕的意見辯護,盡最大的努力可以爭取到法庭的從輕叛理。一般來説,像辯護這樣的事情,都是由被告方的代理人來進行的,但是對於案件本身,相信只有當事人是最為清楚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醉駕法庭上自我辯護是否可以?

一、醉駕法庭上自我辯護是否可以?

法官在庭審時會詢問當事人説明問題,是無法猜測的,因為這要根據其所涉案情來決定。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二、醉駕入刑 重在執行

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正式實施,醉酒駕駛將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三、醉駕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

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入刑。針對《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最高檢、最高法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以下簡稱《規定》)提及上述內容。

《規定》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醉酒駕駛、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對於醉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駕在法庭上自我辯護是要根據所涉及的案情來進行決定的。不過通常情況下,法院在審理的時候肯定會詢問當事人,傾聽當事人的陳述的,所以説作為當事人來説,一定要如實的向法庭陳述自己的案情,過程當中一定要有着良好的悔過態度才可以。

標籤: 辯護 醉駕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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