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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勞動合同提前解約的違約條款嗎?

可以約定勞動合同提前解約的違約條款嗎?

一、可以約定勞動合同提前解約的違約條款嗎?

可以約定勞動合同提前解約的違約條款嗎?

是可以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是按照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違約金來進行賠償。這是屬於勞動者自己這方面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就屬於違法辭退,按照賠償進來進行賠償。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對勞動者辭職並沒有設立實質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流程?

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其實無論合同期限長短,只要法定的解除條件出現,企業都可以依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不存在不能解除的勞動合同。而且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或《勞動法》第25條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當然,也不能認為只要給了經濟補償金,企業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理由的合同解除只有一種,那就是企業和職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和單位可以約定勞動合同提前解約的違約條款,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要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提前告知公司的工會,取得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的結果書面的通知工會。然後由人事部門通知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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