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個人共同侵權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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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與個人共同侵權責任是什麼?
單位與個人共同侵權責任是需要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單位與個人可以採取以下的方式來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單位是否要對個人工作侵權負責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民若是確認了自己的權益,是由於單位的職員,因工作的緣故才受到侵害的,那麼該公民可以向單位,或者是向實施侵權行為的職員提出賠償請求。為了方便,不少受害者會直接選擇向單位索賠。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用人單位和個人之間存在着共同經營權行為的話,那麼是需要承擔相關的共同侵權的責任的,至於雙方之間的責任承擔的比例方面的問題,應當是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當中規定的,各個侵權人在共同侵權行為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來進行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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