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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費等同於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嗎?

保密費等同於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競業限制內容的約定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體現,一種是簽訂專門的競業限制協議,二是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設定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競業限制制度的設立目的是限制離職員工的就業、經營範圍,以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約定了競業限制,那麼勞動者的義務是保守原單位商業祕密,不從事與原企業競爭的義務,而用人單位的義務則是給予員工一定經濟補償。而保密,顧名思義是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

保密費等同於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嗎?

(1)產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不管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均承擔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一種約定義務,則是基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

(2)期限不同。

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祕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着一個期限。

(3)費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後發放。

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職期間,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費並非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2.競業限制對公司是一種權利

競業限制對於勞動者來説是一種義務,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則是一種權利,權利可以放棄,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同時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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