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知識產權 >商標 >

商標證明惡意搶注的證據需要哪些

商標證明惡意搶注的證據需要哪些

商標證明惡意搶注的證據需要哪些

商標證明惡意搶注的證據需要哪些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首先,你要證明對方主觀方面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認定方式通常為:

1、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2、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3、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

其次,證明對方採取了不正當手段。 認定方式: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一、立法目的

該條款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予以保護,以制止惡意搶注的行為,是對商標註冊制度的有效補充。

二、適用要件及適用案件類型

在商標異議、不予註冊複審及無效宣告案件的個案審理中,符合以下適用要件的可以適用該條款:他人商標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係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係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係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

三、“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判定

“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在中國使用並已為一定地域範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註冊商標。

1.“未註冊”的判定“未註冊”包括從未申請註冊的情形、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後申請註冊的情形,還可以包括曾在先註冊,但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因期滿未續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續使用的情形。

自己商標的權益維護,肯定需要有關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商標被惡意的搶注,所以有關的證據收集時程序上進行的,因此要積極的進行操作,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着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的問題處理有時會出錯。

標籤: 搶注 證據 商標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chanquan/shangbiao/lxd71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