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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取保候審條款是那些

違反取保候審條款是那些

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遵守相應的義務。

違反取保候審條款是那些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若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後果如下。

1、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供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應當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的:暫扣保證金;故意犯罪的,沒收保證金;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退還保證金。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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