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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認定是怎樣的

環境監管失職罪認定是怎樣的

環境監管失職罪認定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特殊主體,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是故意;
3.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
4.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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