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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能成為尋釁滋罪中辱罵對象嗎

法人能成為尋釁滋罪中辱罵對象嗎

法人能成為尋釁滋罪中辱罵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法人能成為尋釁滋罪中辱罵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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