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的特殊性是什麼
- 環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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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可以説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基礎,擁有良好的環境,不僅可以使我們心情愉悦,而且可以讓我們的身心更健康。為了保護環境,國家也對環境污染作出了相關的規定,那麼什麼是環境污染責任的特殊性呢?本文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整理資料,希望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和了解。
一、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以及免責
1、《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環境污染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1)排除危害;
(2)賠償損失。
2、《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賠償損失;
(6)賠禮道歉;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環境污染責任免責事由:是指環境法所規定的在因環境污染侵權致人損害時加害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被侵權人過錯;
(3)其他免責條件。
二、環境污染責任的特殊性
1、以無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無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2、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
只要因環境污染髮生糾紛,就推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污染者負有證明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3、污染者與第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即便環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過錯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權責任,而應與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4、需要注意的責任區分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無論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在其內部的責任份額劃分上,都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各自責任的大小。
這段屬性主要表現在以無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污染者與第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需要注意的責任區分這四個方面。每一個人都應當保護環境,這是作為我們中國公民的一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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