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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的未遂判處刑罰嗎

污染環境罪的未遂判處刑罰嗎

我國,很多犯罪行為未必能夠實施成功,可能會存在着中途沒有進行下去的現象。針對這種情況,我國規定了未遂犯、中止犯以及既遂犯等等情形。我們知道,我國將環境污染入刑,污染環境也是受我國刑法處罰的。那麼,關於污染環境罪的未遂判處刑罰嗎?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仔細介紹一下。

污染環境罪的未遂判處刑罰嗎

污染環境罪的未遂判處刑罰嗎?

犯罪未遂表示犯罪者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者已經着手犯罪,犯罪者理應接受法律的制裁。故而污染環境罪未遂公訴後所需要承擔的刑罰內容與污染環境罪大致相同,只是會在比照犯罪既遂的處罰辦法後從輕處罰或者根據犯罪情節適當的減輕處罰。

相關規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如果構成了污染環境罪的未遂,依我國法律規定,仍然是需要判處刑罰的。污染環境罪的未遂犯使得環境污染這一行為沒有造成很大的嚴重後果,所以來説,針對環境污染的未遂犯法律是依據環境污染的罪行進行從輕處罰的。小編在這裏面提醒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環境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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