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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的內容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的內容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的內容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的內容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主要內容有定義、處罰特點、處罰原則、處罰法律依據、處罰實施主體、處罰種類、處罰適用、處罰程序;

環境行政處罰具有如下主要特徵: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注意的是,這些行政主體只能實施環境法律規範規定的屬於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否則就是違法。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如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門的處罰權,則主體不合法,屬違法行政。若擁有環境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法規的授權規定,授權或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權,則這些被授權的組織或被委託的組織也必須在法定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權,否則其處罰無效。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環境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行為而導致污染、破壞環境或破壞了正常環境管理秩序的單位和個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也只有環境法律規範規定必須或可以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無明文不處罰。

環境處罰的原則

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對於設定和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一般而言,環境行政處罰應遵循如下原則: [2]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指環境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處罰法定原則意味着:

(1)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環境行政主體。行政機關種類眾多,不同的行政主體有不同的職權範圍,不同的行政主體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處罰。

(2)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也即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行為不為違法行為,不受行政處罰。當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效力等級是不一樣的,它們可以設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3)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處罰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實體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方法和順序進行。

2.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要求環境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就應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而不能逃避行政處罰;所受處罰的輕重應與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事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輕。它也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時,才能給予處罰,否則就不能給予處罰;所給予的處罰應與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輕。

3.責任自負原則

責任自負原則要求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親自承擔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能由他人代為承擔。它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能追究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罰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罰原則

它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5.法律救濟原則

法律救濟原則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在對環境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環境行政相對人有獲得救濟的權利,否則不得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法律救濟原則是保障環境行政處罰公正進行的有效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相對人對於環境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或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環境行政主體違法給予環境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6.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環境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應以追究環境行政責任為惟一目的,而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行政處罰是適用於每一個國家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行政處罰也對每一個工作崗位都制定了有很多的條例,就是為了更好的管理國家的工作人員,讓其在崗位上多多的為公民做事,也不能在崗位上濫用職權,如有發現此事,必定會受到重罰。

標籤: 環境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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