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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執法有哪四個行政處罰?

環境執法有哪四個行政處罰?

環境行政處罰的主要形式如下:

環境執法有哪四個行政處罰?

(1) 警告,是最輕的行政處罰。是環境行政執法者對行政違 法者進行批評教育、譴責和警戒。

(2) 罰款,是最普遍的經濟制裁手段。是由環境保護監督管 理部門強制行政違法者根據其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向國家繳納一

定數額的款項,一般的法律中都有對罰款金額上限和下限的規 定。

行政處罰中的罰款屬於財產罰,與民事責任中的賠償損失和 刑法中的罰金是有區別的。

(3) 責令重新安裝使用,是指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 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責令重新安裝使用。《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 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各個污染防治單行法中

都有相關規定。

(4) 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是指建設項目的防止污染設施沒 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人生產或者使用的,由

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一旦實行這種處罰,該項目就必須等到污染達標後方能在開始。

(5) 責令停業、關閉,這是環境保護方面最嚴厲的行政處 罰,主要適用於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如果經限期治理污染狀況有所改善,該單位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 又十分重要,可以由罰款暫代,並由有關部門督促其繼續治理。

因此環境執法不止四個行政處罰,它有5個,最輕的是警告,就是批評教育,然後是罰款,要與刑法中的罰金區分開來,是不一樣的,還有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重新安裝達標後方能使用,最嚴厲的是責令停業和關閉,如在期限內未整改完成有關部門會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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