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滎陽市環保局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制度是怎麼樣的?

滎陽市環保局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制度是怎麼樣的?

滎陽市環保局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制度是怎麼樣的?

滎陽市環保局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制度是怎麼樣的?

第一條 為規範我局環保行政處罰行為,提高環保行政執法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環保行政處罰法制審核,是指以滎陽市環境保護局為行政執法主體,按照一般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法制科,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第三條 局各執法科室、各執法單位按照局執法崗位職責界定,以滎陽市環境保護局為執法主體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調查終結之日,將案件材料和相關情況向局機關法制科提交。

依照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不經法制科審核,應當由案件主辦人負責審核,但在送達處罰決定書後,應按具體行政行為備案規定報法制科備案。

第四條 法制科在收到行政處罰案件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

應當經法制科主管領導批准,可適當延長。

第五條 法制科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責時效; (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查清;

(四)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五)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行政處罰是否適當,是否執行行政處罰裁量階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六條 法制科審核行政處罰案件,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瞭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辦案人員深入調查取證。

第七條 法制科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或者建議辦案科室、單位撤銷案件。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並將案卷材料退回;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對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七)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八)對重大、複雜案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案件,較大數額罰款的案件,建議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九)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第八條 法制科審核完畢,應當製作《環保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辦案機構。

第九條 環保行政機關辦案單位、科室收到法制科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意見書》後,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採納。

第十條 辦案單位、科室對法制科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法制科複核;法制科對疑難、爭議問題,應當向政府法制辦諮詢。

第十一條 環保行政處罰案件經法律審核、本機關領導

批准後,由辦案單位、科室製作、送達《環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辦案人員、審核人員、案件批准人的錯案責任依照《滎陽市環保局具體行政行為法制審核工作制度》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核實行責任追究制。有本規則第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該單位在本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情節嚴重的,視為不合格;

(二)造成行政賠償或補償的,對負有故意或重大行政過失責任人員依法追償;

(三)依照有關規定對該單位的主要領導,實行行政問責,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執法責任。

(四)環保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錯案的,追究主辦人和執法人員的責任。

(五)經審核、批准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於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發生錯案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由於審核人的過錯導致批准人失誤發生錯案的,追究審核人的責任;由於批准人的過錯發生錯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責任;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均有過錯發生的錯案,同時追究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的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

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 (六) 因非法干預導致錯案發生的,追究干預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 辦案機構或者其人員不按本制度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律審核程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批人共同承擔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適用於每一個國家的機關單位行政人員,推出行政處罰的制度也是更好的約束那麼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崗位上遵紀守法,不做出一些傷害別人的事情,所以,作為我們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的人員應該帶好榜樣,這樣才能少些糾紛,多一些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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