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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原被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原被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原被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麼?

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有許多無良廠家或者商家會做出排放污水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嚴重的會觸犯污染環境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對於環境污染訴訟中的舉證原則和責任界定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下文對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原被告舉證責任分配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環境污染取證的情形

由於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複雜性,污染行為的即時性和反覆性,常常出現直接證據滅失或無法及時取證的情形,實踐中,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一)污染物滅失,如有毒有害氣體揮發,噪音消失,污染物在水中沉澱或發生化學反應等;

(二)受害對象滅失,如受損害動植物死亡並腐化,如不及時處理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是通過證人證言、現場照片、科學著作等間接證據組成證據鏈條來主張權利,因此,恰當運用證據規則及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常常成為該類案件的關鍵,往往會決定着案件的最後結果。

二、現有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訴訟請求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在訴訟實踐中,一般表現為由原告對其所主張的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承擔證明義務,而由被告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學術界將其概括為‘誰主張,誰舉證’,這種舉證方式符合一般人的思維邏輯,也很容易被大家所接受。《規定》第4條第(三)項規定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66條也有相同的規定,上述規定包含兩層意思:一,‘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仍然適用,即原告對其主張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仍需承擔舉證責任;二,根據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將本應由原告承擔的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即污染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轉移給被告承擔,學理上通稱這種情形為‘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移’,而免責事由屬於被告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按照一般舉證責任規則,本應由被告舉證,不屬於舉證責任倒置或轉移情形。

三、發生損害後果的當事人(簡稱當事人,通常是訴訟案件中的原告)的舉證責任分析

由污染者(實踐中通常指企業,在訴訟案件中一般是被告)承擔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是為了打破污染者的特殊地位導致對資源(包括知識、管理上的優勢、強大的舉證能力等)的相對壟斷,從而有利於查明事實真相。但發生損害後果的當事人作出某種污染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害的判斷,必定也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因而需要承擔如下的證明責任:

首先,當事人必須證明污染者有排放、泄漏、灌注、棄置污染物的行為。由於環境污染行為的複雜性,尤其是有些污染行為牽涉到複雜的物理化學專業技術判斷,只有污染者清楚事情原委,當事人往往無法準確證明具體是什麼類型的污染,但他至少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污染者確有污染行為存在,至於這種污染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則依賴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判斷,應由污染者舉證證明。

其次,當事人必須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沒有損害事實,其訴訟請求也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對損害事實證明的一個難題就是對損害所造成的損失價值的證明,由於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往往無法提供準確的數據證明其損失的價值,甚至也無法通過合法的鑑定、評估機構證明,比如,魚塘養的魚被附近企業的污水毒死,而水中的魚到底價值幾何,往往會成為一個難題,當事人可提供其購買魚苗的原始票據證明魚的品種、數量、養殖時間及相關市場價格或其每季度及每年的賣魚收益,形成證據鏈條綜合證明,如有條件,最好是經過專業機構評估。

四、污染者的舉證責任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污染者對污染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存在證明責任,因此,在接到有人主張損害賠償的要求或在其污染行為影響範圍內發生有不正常的損害事故後,污染者應當積極取證,包括對損害現場拍照、對損害原因進行調查,在損害原因存疑的時候聘請相關的鑑定機構對損害原因進行鑑定,以固定證據,從而防止損害後果被誇大、損害原因被扭曲。訴訟實踐中,常常出現被告無法提供證據排除因果關係存在的情形,出現這種情形,通常的原因是被告怠於取證或者被告事實上對損害原因心知肚明,抱有投機的心態,從而出現對其不利的局面,另一個原因,則是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和目前的司法不公導致被告完全忽視對相關證據的固定和保存,而寄望於通過對政府或法院施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式獲取對其有利的結果。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舉證方式為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對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舉證為事實的話,責任就轉移到被告身上。在訴訟過程中,對於環境污染中的舉證責任的界定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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