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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可能構成的其它罪名有哪些?

環境污染可能構成的其它罪名有哪些?

環境污染可能構成的其它罪名有哪些?

一、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主要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條例》等一系列專門法規。構成犯罪的行為,就是侵犯國家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制度。

(一)本罪的對象為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有毒物質 ;其他危險廢物 。

(二)本罪屬結果犯:必須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

二、環境污染可能構成的其它罪名

1、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務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主要是違反《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司法解釋中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規定。

本罪的犯罪對象:境外的各種固態半固態廢棄廢物。

2、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走私廢物罪)

主要是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國家禁止進口不能作原料的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確有必要進口列入上述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申請進口的廢物已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申請進口廢物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進口廢物申請書》;

(2)《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或者《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

3、環境監管失職罪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務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嚴重不負責的行為體現:如:對建設項目任務書中的環境影響報告不作認真審查,或者防治污染的設施不進行審查驗收即批准投入生產、使用;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現污染隱患,不採取預防措施,不依法責令其整頓,以防止污染事故發生;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出限期治理意見而不提出治理意見;或者雖然提出意見,令其整頓、但不認真檢查、監督是否整頓治理以及是否符合條件;

應當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而不作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應當報告當地政府的卻不報告或者雖作報告但不及時;等等。

標籤: 罪名 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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