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車票、船票罪立案標準
- 擾亂市場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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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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