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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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有意提供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境證件的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對象是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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