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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誰做決定 捐贈器官

可以由誰做決定 捐贈器官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捐獻者生前訂立遺囑,確定死後捐獻器官,是可以捐獻的;如果捐獻者生前未訂立捐獻器官的遺囑,但是生前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捐贈器官,可以由誰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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