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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是什麼意思呢

附條件不起訴是什麼意思呢

附條件不起訴,又稱爲暫緩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後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1、主體未成年;
2、罪名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第五、第六章,可能判處刑罰在1年以下;
3、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4、有悔罪表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覈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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