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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實施細則的依據是什麼?

江蘇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實施細則的依據是什麼?

一、江蘇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實施細則的依據是什麼?

江蘇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實施細則的依據是什麼?

江蘇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實施細則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爲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羣衆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二、具體內容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透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江蘇省政府資訊公開的相關條款也是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制訂並執行的,在司法實踐中,政府資訊公開的目的和意義在於對政府的相關行政手段和決策進行公示,根據法律的規定,政府的行政行爲需要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檢查,以避免出現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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